



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通常会一并交付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,其中会有对房屋保修期的具体规定,然而这到底是不是开发商对房屋负责的最后期限?房屋过了保修期应该由谁来承担维修责任呢?
案件回放:
2008年1月,原告李某与被告大连某房屋开发公司(以下简称“开发商”) 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购买大连市西岗区某小区建筑面积140平方米,总价款162万的精装修商品房一套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交付房款,被告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。2008年11月,原告将房屋出租给某公司,由该公司员工作为公寓使用,租期为3年。
2011年2月11日下午三点左右,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通知该房住户屋内漏水。住户及原告李某到达现场,经排查确认漏水主要原因系卫生间墙内的冷水管道螺母丝断裂。由于为防止漏水,物业单位关闭了进水总阀门导致住户无法用水,当晚被迫住入小区内高级公寓,为此原告花费了1580元住宿费;由于漏水导致房屋顶层受损,物业公司同时进行修理,原告支付了200元维修费;由于漏水损坏了住户自有的价值万元的丝毛地毯。原告又给住户重新买了一条3000元和一条4000元的地毯作为赔偿。原告因此向置业公司请求赔偿自己的损失。被告辩称,公司积极组织维修,进行妥善的处理,有效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,不存在任何过错,并且螺母断裂也不是开发商的过错。最后,交付房屋时还交付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,里面约定开发商对住宅中设备保修期一年,对建筑工程保修期为两年,而事故发生时已经超过两年,因此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律师观点:
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,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中的保修期是不是开发商对房屋负责的最后期限。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是我国商品房高度发展的产物。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日益突出,此类案件的纠纷也日益频繁,为此国家出台规定要求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中实行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。
该通知要求开发商出售房屋时必须提供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。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质量责任的文件,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保证书的约定,承担保修责任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“保修责任”是指不收取费用的修缮责任,并不意味着不承担房屋质量责任。由于螺母使用3年就发生断裂,显然是质量问题,并且螺母和管道都是由开发商作为房屋设施一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。作为房屋附属设施发生的质量问题,开放商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害进行赔偿。因此,不管开发商对螺母的选择、订购是否有过错,对其断裂造成购房人的财产损害,开发商应承担产品责任。
法院判决:
保修期是指开发商承担无偿维修法律责任的期限,并不意味着对商品房质量负责的最后期限。损害事故发生时,房屋处在正常使用中,房屋交付刚刚超过三年,根据五金件的正常使用年限,螺母丝断裂显然是螺母本身存在质量瑕疵。作为房屋附属设施发生的质量问题,开发商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害赔偿。最终判决,被告开发商赔偿住宿费1580元、地毯购置费共计7000元、维修费2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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